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321民初500号
原告:山西益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692203895U。
法定代表人:王林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8084520F。
法定代表人:武奋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西益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益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益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计2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