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30民初104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
被告: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裕德东里10号(东大盛世华庭)1幢4层A区。
法定代表人:武奋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大宁县水利局,住所地:大宁县东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职务:局长。
被告:李开龙,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原告***与被告李开龙、被告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宁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 锁 庭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索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