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30民初102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
被告: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裕德东里10号(东大盛世华庭)1幢4层A区。
法定代表人:武奋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大宁县水利局,住所地:大宁县东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职务:局长。
被告:李开龙,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原告**与被告李开龙、被告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宁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  锁  庭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索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