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6392号
起诉人:***,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起诉人: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杏花岭区裕德东里10号(东大盛世华庭)1幢4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8084520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宋志杰,山西光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起诉人:***,男,汉族,1991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起诉人:**,男,汉族,1992年2月26日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起诉人:陈燕,女,汉族,1983年10月26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起诉人:陈德新,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起诉人:贵州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贵安1号ZE-07-03-3块领航中心部分第A栋(A1)单元8层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RLYE81。
法定代表人:郑皓中。
诉讼请求:1、因被告一、二、三、四被告设立的卓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销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请求五被告返还原告管理咨询服务费用661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陆拾壹万元整)及资金占用费。2、本案的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一切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与卓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咨询服务协议》,该协议对管理咨询服务费用、付款方式、双方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均进行了约定,其中协议第十二项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核实乙方为卓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该住所地在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贵龙社区中铁生态城白晶谷K区K76幢1单元4号。该地域并非清镇市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约定管辖,故清镇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为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泽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 艺
书 记 员 许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