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法医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大法医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仪新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执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大法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工业区11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28114K。
法定代表人李生斌。
被执行人上海仪新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612号3幢A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47558128。
法定代表人杨健。
被执行人杨健,男,汉族,1983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大法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仪新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杨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8民初9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108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予以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群英
审判员  贾 克
审判员  张勤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凯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