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法医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大法医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仪新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8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大法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28114K。

法定代表人赵鹏。

被执行人上海仪新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47558128。

法定代表人杨建。

被执行人杨健,男,汉族,1983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大法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仪新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杨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8执8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1085元,本院依法受理,立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8执833号,该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恢复申请书及结案申请书,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本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明确表明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了本案全部执行款项31085元。另,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366元,该执行费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本院认为,(2017)粤0308执8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6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8执83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