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0民初3142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保民,汶上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晟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汶上县杨店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3469506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大军,男,汉族,成年人,住汶上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晟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晟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晟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晟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军的起诉。
审判员满冬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