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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山东晟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0民初3142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保民,汶上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晟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汶上县杨店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3469506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大军,男,汉族,成年人,住汶上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晟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晟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晟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晟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军的起诉。
审判员满冬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