玮城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汶上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菏民初字第121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密可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段应良,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菏泽学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学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菏泽学院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5元,减半收取21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