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民初2257号
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二路以北、东港四路以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王金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彬,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武丘开发区中心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师国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7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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