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杰瑞凯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林薇粉体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凯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360号 申请人:淄博林薇粉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凯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青岛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淄博林薇粉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凯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林薇粉体设备有限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凯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保全担保,现青岛仲裁委员会委托我院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林薇粉体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凯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林薇粉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旭娟 书 记 员  王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