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4406号
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贵林。
被告: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阿金。
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秦辉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冯耀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