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64586458号
原告:陕西榆林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 校
原告陕西榆林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榆林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原告陕西榆林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玉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沅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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