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贵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和亭,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洋洋,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吴堡县。
上诉人陕西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吴堡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0民初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海源
审判员 杨胜利
审判员 冯佑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