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元康舒食品有限公司、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6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经济开发区下西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敖安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本溪镇金园大道**A-568地块(重庆桃花源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广元市利州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开发区滨河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舒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广元市利州区建筑勘察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706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舒食品有限公司曾就案涉工程所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在本案中再次就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四川***舒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舒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未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