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322财保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营山县城景阳大道234号1幢。
法定代表人:敖安荣,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3年5月7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与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述平、任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川1322民初5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20000元。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的诉讼请求,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驳回,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解除对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22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