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15595号之一
原告:***,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七里坪村周河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23RR4K。
法定代表人:向全铸,执行董事。
被告:恩施硒来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七里坪村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0019420L。
法定代表人:任艳红,执行董事。
被告:任艳红,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宜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超,男,1982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任朝阳,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立杰,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关于原告***诉被告湖北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硒来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任艳红、**、***、谭超、任朝阳、***、向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22元、鉴定申请费17600元,共计227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桂红
审判员任中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