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38547号之一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住所地美国新泽西州莫里斯敦市哥伦比亚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DavidA.*****),董事会助理秘书及公司助理首席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与被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负担。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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