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598号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莫里斯敦市哥伦比亚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助理秘书及助理首席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路498号浦东软件园21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办公楼第一座东翼629室。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诉被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杨静
审判员*栋
审判员许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菅蓓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