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4165号
原告: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曦,女,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被告:常熟市壹米滴答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金华路商业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桑永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斐颢,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壹米滴答货运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