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2126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恒昌荣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51119G。
法定代表人任曌华。
委托代理人吴劲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用代码91110108101102428B。
法定代表人叶枫。
申请人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19)粤0306执保86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6343.1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6343.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