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8668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恒昌荣工业园1、2、3、4栋厂房(1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51119G。
法定代表人任曌华。
委托代理人吴劲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02428B。
法定代表人叶枫。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6343.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6343.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永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