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36873号
原告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恒昌荣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51119G。
法定代表人任曌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劲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艺郦,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员路**用代码91110108101102428B。
法定代表人叶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曦,该公司法务。
原告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劲锋、熊艺郦,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2,7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23,643.1元(以216,6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0.05%,自2017年3月22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1,621.8元;以36,1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0.05%,自2017年9月18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021.3元;以后全部顺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情况
2017年1月18日,原告通过其员工任韶清电子邮箱向被告员工董宏波发送一份邮件,邮件附有《产品销售合同》,被告员工董宏波于2017年1月20日回复邮件,并附有合同附件,称:“我们对合同进行了一些主要修改如下:1、合同金额里把产品调试费用按原告要求保留了8500元的数据;2、因是正式合同,交货期务必明确;3、付款方式这里预付款三日内我们作出了承诺,希望合同尽快签署,收货后的货款为20日,质保金180日。以上为主要改动,请尽快盖章确认,我们执行预付款程序。”
原告向本院提交一份《产品销售合同》,该合同内容包括:1、被告向原告采购车载充电机150台,金额为352,500元,另有产品调试费8,500元,合计货款金额为361,000元;2、2017年2月20日交货7套、2017年2月25日交货63套、2017年2月28日交货30套、2017年3月5日交货50套;3、合同生效后3日内被告支付总货款30%作为预付款即108,300元,被告收货后20日内向原告支付60%的货款即216,600元,货款总额10%即36,1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180日后支付;4、被告逾期支付货款,须每日按未付款部分的0.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合同仅有原告盖章确认。庭审中,被告对该份合同不予确认,主张双方交易基础仅是口头沟通。
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108,300元。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10日共向原告供应150台车载充电机,其中9台为退货更换,并提交一份原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被告对该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主张该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252,700元,庭审中,被告对拖欠原告货款金额无异议,但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2017年2月28日,原告公司员工任韶清向被告出具一份《收条》,称收到被告充电机一台,该设备为在普莱德上电过程故障机,下次发货时多发一台新设备。被告主张原告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销售第三方后被罚款,为此,被告提交其与案外人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与该公司邮件往来截图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关于《产品销售合同》的效力,本院认为,被告明确董宏波为其公司员工,原告被告员工在邮件中确有对涉案合同进行沟通协商,且被告员工董宏波明确对该合同提出修改意见,且修改意见与原告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相一致,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员工董宏波有权代表被告行使相关权利义务,此外,被告在实际交易中支付预付货款时间、金额与合同一致,且双方实际交易产品数量、货款金额亦与该合同一致,故本院认为被告员工董宏波构成表见代理,被告亦以实际行为追认该份合同效力,涉案《产品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全面遵照履行。
庭审中,被告对拖欠货款金额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52,700元。关于被告抗辩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收条》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涉案产品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并已进行了退换,被告提交的其与案外人的交易往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交付产品还存在其他质量问题,被告亦未提交双方关于质量争议的其他证据,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收货后20日内付216,600元,180日后支付质量保证金36,100元,若未按约定付款将按每日0.05%计算违约金,现被告未按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原告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故216,600元部分违约金应自2017年4月30日起计算,涉案合同由被告员工董宏波于2017年1月20日将合同通过邮件发送给原告,故36100部分违约金应自2017年7月20日起计算,原告主张该部分违约金自2017年9月18日起计算,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2,700元及违约金(216,600元部分违约金自2017年4月30日起计算,36100部分违约金自2017年9月18日起计算,以上违约金均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6元,保全费2,402元,均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周 俊 文
人民陪审员 陆 红 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梦(兼)
书 记 员 莫 莹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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