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0324号
原告: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号。
法定代表人:叶枫。
被告:北京创客果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北小街8号楼一层8-2。
法定代表人:李静。
原告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创客果苑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赵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