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抗73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大华冠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号南门。
申诉人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北京大华冠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6920号民事裁定,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2〕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肃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