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宏泰家电有限公司

原告白河县宏泰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29民初1350号
原告:白河县宏泰家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352300787M,住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社区白水桥头。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社区推荐公民代理。
被告:***,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河县宏泰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河县宏泰家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河县宏泰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河县宏泰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