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宏泰家电有限公司

白河县宏泰家电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9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白河县宏泰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纯利,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白河县宏泰家电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9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3617.33元交付给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19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白河县宏泰家电有限公司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海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