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威捷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威捷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艾洛维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2执252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威捷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尤场1幢营业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T1946。
法定代表人:周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艾洛维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4255316W。
无锡市威捷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捷铭公司)与江苏艾洛维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洛维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艾洛维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威捷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97510元及利息(以19751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7.5元,由艾洛维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威捷铭公司垫付,艾洛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捷铭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因艾洛维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威捷铭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苏B×××××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未能实际控制。
3、本院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本院已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0年7月2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28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