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282民初1878号
原告无锡市威捷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捷铭公司)与被告江苏艾洛维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洛维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捷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翡翡、熊艺旭,被告艾洛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威捷铭公司与艾洛维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威捷铭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能够确认艾洛维公司结欠威捷铭公司货款197510元的事实,故威捷铭公司主张要求艾洛维公司支付19751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威捷铭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艾洛维公司予以认可,且该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4日,威捷铭公司与艾洛维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书,合同约定:“艾洛维公司向威捷铭公司订购84寸显示系统,总计267923元;交货方式为威捷铭公司通过运输交货至艾洛维公司指定地点,运费由艾洛维公司承担;结算方法为合同签订生效后威捷铭公司备货,发货前付24500元定金,威捷铭公司收到款后发货,货到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人民币243423元,威捷铭公司须在交货当月按照本合同全数开具17%产品增值税发票,并寄到艾洛维公司指定地点,运费由威捷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威捷铭公司如延误本合同所订之到货期限交货,每延迟1天,按本合同总价百分之三计算延迟罚金,由艾洛维公司自价款或艾洛维公司应支付威捷铭公司之其它货款中抵扣,如不数抵扣时威捷铭公司应以现金赔偿艾洛维公司;若艾洛维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款项,每延迟1天,按合同总价的3%计算罚金。”
2017年8月29日,艾洛维公司支付24500元定金。2017年8月,威捷铭公司完成发货。2017年9月29日,艾洛维公司支付了24783元货款。2017年10月10日,威捷铭公司开具了4张合计金额为267923元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5月17日,艾洛维公司支付了21130元货款。
江苏艾洛维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威捷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97510元及利息(以19751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7.5元,由艾洛维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威捷铭公司垫付,艾洛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捷铭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葛蕴芸锦绣
书记员 韦 梦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