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903号
原告:山东未来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5号未来城13号楼7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德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750号1-1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原告山东未来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德定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2022年3月29日,原告山东未来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未来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5元,由原告山东未来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