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诚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9001民初907号 原告:河南诚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街道玉川街**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方方,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化路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李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诚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远环保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信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方方、被告成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撤回对被告成信物业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远环保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供暖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3063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系济源市华新东区门面房租赁户。2015年11月16日,成信物业公司在对李××楼××**××楼西户进行管道供暖测试时,***家的造成供暖管道破裂漏水,大量渗水渗漏到楼下原告租用门面房内,造成房屋装修受损、电器损坏,经盘点损失高达30630元。经与被告协商,未能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辩称:1、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本案中其长期不在房内居住,2015年供暖之前物业公司没有通知其进行供暖试水、试压,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漏水事件造成被告也有很大损失,后经被告与物业公司协商,物业公司免除了当年暖气费和一年物业水电费,即便赔偿也应当物业公司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证据本身真实性无异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租赁济源市华新东区门面房,该房位于被告***所有的华新东区××楼××**××楼西户楼下。成信物业公司系华新东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5年11月16日,成信物业公司对华新东区进行冬季供暖试水试压测试,因***房屋内供暖管道存在问题,供暖测试中发生漏水并渗漏到一楼,造成原告的房屋装修及电器等财产损失。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焦作市至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原告的财产损失为13968元,鉴定费为15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中被告***的房屋在供暖测试中发生漏水并渗漏到原告租赁房屋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河南诚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396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负担266元,被告负担300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马国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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