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辖477号
原告:**。
被告: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在被告处工作,约定月工资3500元,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9日因被告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未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3500×10+3500÷30×9=36050元。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该院近年受理案件数量增速较高,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当事人诉累及节约诉讼时间成本,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该院确有特殊原因对本案不便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鉴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人案比确为高位运行,为合理调配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本案由南宁市辖区内其他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张 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