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建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东盟国际都安商贸物流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107民初4218号
原告: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南路31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982288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宁市。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78210069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盟国际都安商贸物流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社区东盟国际都安商贸城物流城内。负责人:***。
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地罗小区14排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东盟国际都安商贸物流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4元(原告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82元,由原告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18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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