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4813号
原告: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兰坪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飞,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跃,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高村乡乡府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志鹏,经理。
原告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于培培
裁定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