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旭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旭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1887号
原告: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772730
法定代表人:ROHITJAW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旭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屏峰***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XKDK8H
法定代表人:孙晓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旭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计1161元,由原告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房赤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寅
代书记员 杨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