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7520号
原告四川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 倪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