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桂0103执1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鑫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2018)桂0103民初8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以(2018)桂0103执保30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线下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51001416138051501449_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应对账户的存款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51001416138051501449_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白莉
书记员 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