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3民初1289号
申请人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1552.21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71552.21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DM202045010000000153】,为申请人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1552.2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