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桂0103执110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03民初89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16073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白莉
书记员 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