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21执恢12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水城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尹华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主要办事机构地成都市成华区建祥路6号。
法定代表人:曾开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水城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水城混泥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
(2018)川0121执恢12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水城混泥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1执恢1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
审判员***
审判员*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