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20072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市,静安区,民立路288号5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男,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男,执业律师。
被告:西安首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院16区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王芳。
被告:西安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梨园路1889号金仕国际华远一期2幢1单元5层10509室。
法定代表人:何梓华。
被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2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龚兆庆。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首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刘更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夏意
书 记 员 吕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