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终32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2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龚兆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西安首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华远锦悦二期4幢1单元2层10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波,辽宁盛恒(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西安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梨园路1889号金仕国际花园一期2幢1单元5层10509室。
法定代表人:何平安,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美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一审被告西安首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首融酒店)、一审被告西安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安盛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2007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9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海美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辉、张旭,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首融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西安盛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美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爱奇艺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海美豪公司系涉案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与首融酒店构成共同侵权,系事实认定错误。1.上海美豪公司与首融酒店之间仅为加盟关系,上海美豪公司作为连锁品牌授权方,并非涉案美豪丽致酒店的实际经营主体;2.西安盛隆公司并非上海美豪公司指定的供应商,涉案点播设备是首融酒店自行采购,事先未获得上海美豪公司许可;3.首融酒店采购的仅仅是硬件设备,并未提供影片《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简称涉案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涉案影片片源提供方应为西安盛隆公司,且点播费用亦全部由西安盛隆公司收取;4.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后,上海美豪公司发出预防侵权的通知是其正常的管理行为,不能因上海美豪公司发现点播系统中存在片源版权问题而要求各加盟门店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即反推其明知点播系统中存在盗版片源,抑或其与首融酒店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
爱奇艺公司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海美豪公司的上诉请求。
首融酒店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海美豪公司的上诉请求。
西安盛隆公司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海美豪公司的上诉请求。
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首融酒店及上海美豪公司连带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94783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200元、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作品著作权归属情况
1.作品署名情况:星皓影业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奇幻世界文化有限公司、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文华东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视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指点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深圳意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作品转让或许可使用情况:
爱奇艺公司经原始权利人转授权,独占专有获得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和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为自被授权人平台上线之日起十年,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
对此,首融酒店认为对涉案影片转授权路径做出公证的《(2017)沪普证经字第1162号公证书》公证程序违法,该公证处无权受理,无管辖权,不发生证明效力。并且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9月23日授权给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而授权人此时无完整的著作权,该授权属超范围授权而无效。
上海美豪公司认为爱奇艺公司提交的权属证据有重大瑕疵,多次转授权的时间顺序前后颠倒。
西安盛隆公司认为爱奇艺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爱奇艺公司所提交的权属证据从形式和内容来看都不符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并且从爱奇艺公司取得的授权内容来看,其获得的是对涉案影片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管理的权利,而非实体权利的许可,实质上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但爱奇艺公司并无相应资质。
以上事实,有片头截图、授权书、公证书、著作权声明在案佐证。
二、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情况
1.被诉具体侵权行为:
取证的方式:公证取证,《(2019)沪新虹桥证经字第49号公证书》(简称49号公证书)。
取证过程:2019年1月10日,公证员冯爱芳与公证处公证人员钟心怡跟随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来到涉案的美豪丽致酒店1631号房间,公证员冯爱芳对房间内的电视机、遥控器等设备进行检查后,在公证员冯爱芳和公证处工作人员钟心怡的监督下,林浩操作遥控器在电视机上查找相关影视作品,并以随机拖动进度条的方式播放了《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同时,林浩操作公证处摄像设备对涉案影片进行同步录像,并对相关画面进行拍照。
侵权行为:2019年1月10日,美豪丽致酒店在其客房内通过网络向公众非法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
使用情况:全集使用。
2.取证作品的数量:30部。
3.上海美豪公司、首融酒店、西安盛隆公司使用的作品与涉案影片是否相同:是。
4.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删除:已经删除。
对此,首融酒店认为49号公证书的申请、办理过程违反法律关于管辖等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体现为申请公证的主体应是首融酒店而不能是律师事务所,上海新虹桥公证处不具有管辖权且公证程序违法,因此该公证书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同时,首融酒店还主张其并非侵权主体,首融酒店仅是上海美豪公司的加盟方,对于酒店的设备、网络等服从上海美豪公司的管理,同时西安盛隆公司是上海美豪公司的供应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盛隆电子)承担”。
上海美豪公司同意首融酒店对49号公证书提出的质证意见,另认为,首融酒店影片点播系统及影片系向西安盛隆公司采购而来,且西安盛隆公司也曾告知点播系统内的影视作品均有合法授权。此外,上海美豪公司认为加盟管理合同中的3.1以及10.1.6条款均表明首融酒店应承担酒店的经营管理责任,并且对外的设备引进签约实施都是由首融酒店来进行的,因此对外的法律责任也应由首融酒店自行承担。
西安盛隆公司认为49号公证书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该公证的受理时间与办理公证的时间存在明显冲突,且取证过程中的设备操作、录像、拍照过程全部是由代理人林浩进行的,该公证书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同时西安盛隆公司并未实施侵害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向美豪丽致酒店提供的标的物不包括涉案影片的片源。
首融酒店向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申请撤销49号公证书,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做出不予撤销决定后,首融酒店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向上海市公证协会投诉。2021年3月6日,上海市公证协会做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意见书》,认为公证申请人的申请办理手续以及新虹桥公证处对该公证事项的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等办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对投诉人首融酒店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产品购销合同》《关于关闭美豪电视点播系统的说明》《关于不予撤销(2019)沪新虹桥证经字第49号公证书的决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意见书》、微信截图、美豪丽致酒店电视视频、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与上海美豪公司、首融酒店、西安盛隆公司抗辩有关的事实
首融酒店提交《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加盟管理合同》显示甲方上海美豪公司、乙方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14.1条“……甲方指定的酒店设施设备、其他物资、其他物品、服务必须根据“美豪酒店”统一的中央供应商名录及所需采购物品的品牌、款式、规格、标准和技术参数进行采购……”第14.2条“若酒店采购非指定产品,或需向非甲方指定的供应商采购产品,则在事前向甲方提供此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及采购成品的有关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规格标准、样式或图片、质量、价格),在获得甲方许可后方可进行采购……”;提交《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显示甲方上海美豪公司、乙方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丙方首融酒店……以证明首融酒店与上海美豪公司是加盟管理关系,权利义务明确,首融酒店不是本案一审被告。提交《关于集团做好版权侵权预防的通知》与微信截图,显示为应对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9”专项活动,具体要求如下……,以证明上海美豪公司行使职权,于2019年5月22日发布通知,要求各门店做好版权侵权预防等工作,首融酒店作为被管理方及执行方,无职责,无过错。提交《关于集团各门店“点播功能”关闭的通知》及邮件截图,显示为应对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9”专项活动,具体要求如下……以证明2019年6月29日,上海美豪公司通知集团各门店关闭“点播功能”。对此,爱奇艺公司认为首融酒店规模经营,收费播放;另无论是在建立加盟合同管理的时候,还是授予商标的使用,上海美豪公司在经营及管理的过程中指定了设备的安装管理,进行了指导管理并深度参与并参与分成,涉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后,上海美豪公司对于案情的处理和相关的动作,都不可分割的参与了侵权的行为,所以上海美豪公司应当同首融酒店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以上事实,有《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加盟管理合同》《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关于集团做好版权侵权预防的通知》《关于集团各门店“点播功能”关闭的通知》及微信截图、邮件截图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与爱奇艺公司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
1.经济损失:
计算标准:法定赔偿。
计算依据:涉案影片具有较大影响力,美豪丽致酒店的规模大。
2.合理开支:
律师费:5000元,无律师服务合同及发票。
公证费:200元,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No44218356(发票金额6000元)。
对此,首融酒店认为其所经营的美豪丽致酒店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常运行点播系统,于2019年6月28日停止,期间因涉案影片产生的获利极小。且爱奇艺公司提供的360百科截图显示网络评分仅为5.7分,作品影响力较小,故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上海美豪公司认为美豪丽致酒店已经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且其未收取任何费用,并未因此获利。此外,爱奇艺公司进行批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西安盛隆公司认为涉案影片在爱奇艺网上无需付费即可免费观看,无证据表明爱奇艺公司受到了任何经济损失,爱奇艺公司批量维权个案成本极低,故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爱奇艺公司明确表示不对西安盛隆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发票、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360百科截图、美豪丽致酒店携程网网页打印件、爱奇艺网站截图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西安盛隆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爱奇艺公司提供了涉案影片片头截图及授权书等文件,其取得授权的链条完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爱奇艺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影片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针对首融酒店等一审被告认为原告不适格的答辩意见,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给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时其虽然没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但之后已经获得相应权利,构成权利的追认,授权链条完整,故针对该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49号公证书的证明效力,首融酒店就该公证书提出异议,公证处现已作出决定不予撤销该公证书,上海市公证协会亦认定该公证书公证事项的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等办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首融酒店等一审被告并未提交证据推翻该公证书所保全的事实,其所提异议理由也并未涉及公证书取证的事实内容,因此,该公证书所保全的内容,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问题,首融酒店所经营的美豪丽致酒店未经爱奇艺公司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对爱奇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上海美豪公司接受首融酒店的委托对美豪丽致酒店进行管理,在双方的加盟管理合同中约定若采购指定产品,需按照上海美豪公司统一的中央供应商名录及所需采购物品的品牌、款式、规格、标准和技术参数进行采购,若采购非指定物品,则需获得上海美豪公司许可后方可进行采购,故对于首融酒店向西安盛隆公司购买涉案电视及相应设备、电视点播系统及互联网点播资源的行为,上海美豪公司主观上属明知。此外,侵权行为发生后,上海美豪公司对首融酒店多次发出版权侵权预防的通知。因此,上海美豪公司与首融酒店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行为上亦有关联,故上海美豪公司与首融酒店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爱奇艺公司不向西安盛隆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西安盛隆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故西安盛隆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爱奇艺公司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首融酒店及上海美豪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传播范围等因素,对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关于合理开支,爱奇艺公司主张的公证费有相关费用支出的凭据,一审法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以及取证作品的数量,酌情予以支持;对于爱奇艺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由于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支出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西安首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二、西安首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200元。三、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上海美豪公司为证明涉案影片由西安盛隆公司提供,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一份西安盛隆公司及案外人陕西盛隆信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上海美豪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爱奇艺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首融酒店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西安盛隆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其他当事人均未向本院补充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海美豪公司是否应承担侵害爱奇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
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涉案公证书及相关视频的记载,在涉案美豪丽致酒店1631号房间的电视机上查找相关影视作品,并以随机拖动进度条的方式播放涉案影片,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符合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特征;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首融酒店使用涉案影片获得了相应授权。综上所述,首融酒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美豪丽致酒店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对爱奇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上海美豪公司作为首融酒店的品牌授权方,二者在双方的加盟管理合同中约定若采购指定产品,需按照上海美豪公司统一的中央供应商名录及所需采购物品的品牌、款式、规格、标准和技术参数进行采购,若采购非指定物品,则需获得上海美豪公司许可后方可进行采购,故在上海美豪公司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对于首融酒店向西安盛隆公司购买涉案电视及相应设备、电视点播系统及互联网点播资源的行为并不知情或提出过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上海美豪公司与首融酒店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另关于上海美豪公司上诉所称首融酒店内使用的播放系统是采购自西安盛隆公司,片源提供方亦为西安盛隆公司,但上海美豪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美豪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由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宇航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李志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越
书 记 员 张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