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7484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书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书院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梨园路1889号金仕国际花园一期2幢1**5层105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书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