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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书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7486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书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书院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梨园路1889号金仕国际花园一期2幢1**5层105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书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