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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银辉物业有限公司与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东和诚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民终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银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崔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林,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江某1。
原审第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开发区第一区单体小住宅区D08、D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审第三人:广东和诚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梁某1。
上诉人茂名市电白区银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和诚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4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茂名市电白区银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不按指定时间缴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茂名市电白区银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文坚
审 判 员 黄鸿恩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宏升
书 记 员 杨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