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635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太平西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韩中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