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太原世纪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69号恒大绿洲西区57号楼1002号。
法定代表人:秦保中,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原世纪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并仲裁字第180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世纪中天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金30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00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