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晋0106民初842号
原告:太原世纪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上庄村长顺街84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40100200570871。
法定代表人:秦保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本公司宿舍,身份证号×××。
被告: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孟家井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衍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220号2楼23号,身份证号×××。
原告太原世纪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世纪中天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张瑞,被告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原世纪中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79288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海尔中央空调供应及安装《合同书》,由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设计,对被告的指定区域提供冷热源末端供应设备(海尔中央空调)并进行安装调试。合同总价款为3460000元整。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共计支付2768000元。2014年4月11日,双方追加签订了另一份海尔中央空调工程《合同书》,同样由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设计,对被告的指定区域提供冷热源末端供应设备(海尔中央空调)并进行安装调试。该合同总价款为252200元整。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共计支付151320元。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均依照约定向被告提供冷热源末端供应设备(海尔中央空调)并进行了安装调试,且经原被告双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时至今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合同款792880元。由于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原告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全部合同价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设备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均没有向被告提供。工程设计和安装图纸也没有向被告提供,已经安装的其中的一部分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据此,原告诉请的合同款项被告没办法支付。综上,被告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举证如下:1、《海尔中央空调供应及安装合同书》,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海尔中央空调供应及安装<合同书>》,由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设计,对被告的指定区域提供冷热源末端供应设备(海尔中央空调)并进行安装调试,合同总价款为3460000元整,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海尔中央空调供应及安装<合同书>》,由原告包工、包料,根据被告要求设计,对具体约定地点提供末端设备并将冷热源供应至末端。承包方式为工程总价,价款为3460000元整。2、《农家乐原厨房海尔中央空调工程<补充合同书>》。主要内容:2014年4月11日,原被告双方追加签订了《补充合同书》,由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设计,对被告的指定区域提供冷热源末端供应设备(海尔中央空调)并进行安装调试。该合同总价款为252200元整,证明原被告签订《补充合同书》,由原告包工、包料,根据被告要求设计,对具体约定地点提供末端设备并将冷热源供应至末端。承包方式为工程总价,价款为252200元整。3、验收(试验)、运转记录。主要内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系统冲(吹)洗(脱脂)验记录》、《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设备单机运转记录》,证明相关工程已由被告验收合格,并投入实际使用。4、当庭提交补充证据(证据51-55页),证据51-53是关于被告和山西慈行静苑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据54文件抬头、落款、签字、盖章都能说明这两个公司是一回事。证据55(施工安装图纸首页)有被告所称的张全顺的签字,监理建设单位张维元的签字,右上角2014年2月20日收讫,是被告加盖的,证明被告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且实际使用。
被告质证认为:1.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合同附件数字加起来不是合同总价款3460000元。2.对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项目变更单和后面吴祥、张帅、王清华的签字被告不认可,主合同和补充合同都是张全顺签字,我方只认张全顺签字。3.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不认可,没有被告的盖章。4.对补充证据质证:第一、证据51-55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第二、原告原来提供的证据1、2和3中的盖章不一致,原告在提交证据前就具有明知;第三、原告自称对当庭提交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这完全是由于原告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证据51-55也没有提供原件,被告不质证。对证据54的原件发表质证意见,1、证据54章不是被告的名字,落款处的公章模糊不清,这个章肯定不是公安局刻的章。因为公安局刻的章,上面是有编码的,而且公章上也没有最下面横排的汉字。2、对张全顺的签名被告不认可,张全顺签名的纸张背后并没有签名的力度,所以我方认为这个签名显然是复印的,不是人手签上去的,该证据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关于施工图右上角标明的收讫印章,被告认为这个工程是到2014年5月份,按照合同是4月底5月初竣工,合同期间原告没有安装完毕,哪里来的竣工施工图,与逻辑不符。另外,这个收讫印章并没有表明是原告收讫还是被告收讫,原告作为施工单位,自己的施工资料、原告的档案室完全可以收讫,据此,该证据与被告无关。
原告对被告质证意见补充说明:合同附件以前面约定为准,后面只是对前面细节的说明,但不是都会列出来。证据三验收的一系列报告被告称没有被告的盖章,确实存在盖章不符的情况,故当庭提交补充证据(证据51-55页),证明被告确实是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实际使用。被告与山西慈行静苑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的公章在本案中是混同的。针对补充证据1.我们对证据核实后发现证据三的确存在验收章不符的情况,因为工程已经进行完毕两年了,经过多方查找,在开庭之前找到证据,在开庭期间提交,为了法庭能查明事实,也是一个客观实际情况。2.一份是工商档案的记录,一份是被告发给原告的文件。3.被告从原告处收走了图纸原件。这几份证据均是客观的情况,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章是否是公安局刻的没有关联性,能证明章和验收上的章是一样的就可以。对于张全顺的签字,确定是他本人所签,被告只是推测,认为不是张全顺本人所签,也没有确切的证据,对于是否是本人签字,被告可以申请相关的鉴定。证据54这个文件是被告发给我们的,其他的施工单位也有,我们手里保存了这样的一份证据,在被告处应该有其他的原件。同时结合提供的施工图上的签字,把证明义务强加到我们施工方,从实质上说是不公平的。
被告举证如下:7张照片,图一空调机组外围没有安装防护网,因为桥架铁皮盒子里是高压电,从用电安全角度出发,原告没有安装防护网,未尽到保证安全的义务。空调机组所坐落的基础即水泥台已经出现裂纹,裂纹产生原因是空调机组排水以后,水无法流到地面,在水泥台上聚集,说的通俗一点,空调机组的排水,已经把空调机组包围,这个水泥台吸收水分以后,在冬天由于热胀冷缩的作用,就出现了裂痕。图二桥架下的支撑已经生锈,原告没有做防锈处理,桥架本身仅是用一根黑铁丝轻轻地绑住,并没有做绝缘处理,存在漏电隐患。图三管道支架完全生锈,管道的保温棉开裂。图四空调的排水口并没有接到地面,而是在台阶上,空调排出的冷水全部进入空调机组的下方,存在安全隐患。排水口原告应当做到地面,原告作为承揽方,是空调方面的专家,不管空调机组下方是否有槽钢,被告认为原告施工不规范,给空调机组的使用寿命带来隐患。图五管道的保温棉已经破损,里面的管道已经露出,产生锈斑。图六桥架上方没有盖板,里面是高压电网,从底下往上看有漏光,雨天如果顶棚漏水,雨水会聚集于桥架当中,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图七黑色的保温管道很细,是空调的排水管,原告在铺设的时候,没有坡度,空调的冷凝水无法排出,导致空调的制冷效果大打折扣。空调冷凝管,也就是排水管,因为没有坡度,冷凝水排不出去,必然影响空调的制冷效果。如汽车的发动机,排气管被堵住,发动机还能运转吗?被告提供的7张照片,不同程度反映了原告工程质量有瑕疵,从用电安全、结构防护等方面未尽到合同和国家空调工程规范方面的义务,导致原告提供的空调机组、制冷效果大打折扣。被告是看中原告的技能才与原告签订的承揽合同,这个合同是包工包料、包设计、包安装、包调试、竣工、验收。被告对此是外行,另外,双方签订合同载明的金额为3460000元,与附件中的金额不一致。原告到底提供了什么东西,和提供具体设备的数量、规格等均是不准确的。被告只是按照合同去付款,但原告做的是半拉子工程。
原告质证认为:通过被告提供的证据,我们给被告进行施工是一个客观事实,是完全按照被告的设计和要求安装施工的,而且施工的工程从施工完毕到现在两年有余。生锈、老化也是一个合理的现象。中间的细节问题,图一防护网,合同当时没有要求,我们当时建议被告安装,但是被告至今都没有安装。图四被告说排水管排出的水全漏到主机里头,我们不认可。主机底下有个槽钢支架,高度是8公分左右,就把主机抬起来,排水在最低处,水不可能漏到主机里。图六被告说桥架是我们的,实际不是我们的,和我们没有关系。图七被告说水管很细,影响空调制冷效果。这个细水管只起排水作用,与空调制冷没有任何关系。制冷的时候有冷凝水,水从这个水管排走。被告上述所有陈述都基于一个事实,被告一直在使用空调。设计施工均是按照被告的要求来进行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6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了《海尔中央空调供应及安装合同书》,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地点:接待大厅、三晋农家乐(孟家井村集团基地)VIP区、温泉1#楼;工程结构形式及建筑面积:约为18800㎡,其中酒店5400㎡,选用多联机设备;VIP4000㎡,选用多联机设备,生态园7400㎡,选用模块水机设备;接待大厅2000㎡,选用模块水机设备;工程实际范围:根据甲方要求设计,提供末端设备甲方将冷热源供至末端;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保质量。2.承包方式:工程总价;合同价款3460000元。本合同价格只含设备清单明细及报价范围,如有工程需变更部分乙方报甲方,甲方审核同意后费用另计。3.工程工期:开工日期2014年1月20日(以建设单位下达的开工证明为准)。在2014年3月15日之前完成单体工程全部安装工作。主动配合主体施工进度,按期完成。合同工期45天。4.工程质量目标:确保功能性和外观都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5.设备检验:乙方应保证制造商按照本合同规定出具设备的原产证明等,保证所用设备的真实性。设备运抵现场后,甲方有权对设备进行查验。在乙方准备安装时,乙方授权的安装人员应会同甲方授权的监理单位根据装箱清单、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许可证和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拆箱清点。6.甲方责任和权利:甲方对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实施全面管理,主要有: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等随时检查,办理工程中间检查验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落实,并进行验收。7.乙方责任:乙方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和施工规范、规程及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因质量不符要求而造成的经济扣罚,全部由乙方承担。认真做好承担的劳务分包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技术资料(施工日志和隐蔽工程记录等)及安全资料等原始记录完整、清楚、详细、准确的积累施工资料,及时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完整地提供给甲方,并配合整理归档。8.工程质量与验收:乙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按甲方的要求返工、返修。由乙方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及返工、返修,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损失费用;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自行隐蔽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经甲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同意,并在记录上签字,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9.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依据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审图意见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如遇到工程内容的增减需经甲方同意后按实结算;工程结算依据为约定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价30%(1038000元)作为预付金,材料和末端进场前三天付总价的30%(1038000元),主机进场前三天支付总价的20%(692000元),打压调试验收后付总价的15%(519000元),剩余5%(173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5日内付清。10.工程质量保修:在保修期内,保修期为调试验收后一年,乙方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派员进行维修。合同落款处盖有原告公章、被告合同专用章,且甲方授权代表处有张全顺的签名。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设计、提供冷热源末端供应设备即海尔中央空调并进行安装调试。被告向原告支付该合同项下部分工程款共计2768000元。
2014年4月11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农家乐原厨房海尔中央空调工程补充合同书》,主要约定:1.工程地点:孟家井1号(农家乐原厨房空调、大厅散座下面的8个包间及餐饮楼地下室一层新风)手写“备注”显示:餐饮楼3层拆装空调(附图纸及报价);工程结构形式及建筑面积:钢结构,约1360㎡,在现有的设备上再增加一台主机。2.合同价款252200元。3.工程工期:手写“备注”显示:自付款之日起工期不能小于25天。4.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依据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审图意见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如遇到工程内容的增减需经甲方同意后按实结算;工程结算依据为约定价款,工程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价的30%(75660元)作为预付金,材料和末端进场后付总价的30%(75660元),主机进场前三日支付总价的20%(50440元),打压调试验收后付总价的20%(50440元)。其余关于工程质量目标、设备检验、甲方责任和权利、乙方责任、工程质量与验收、工程质量保修与前一份合同一致。合同落款处盖有原告公章、被告合同专用章,且甲方授权代表处有张全顺的签名。
补充合同书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设计、提供冷热源末端供应设备即海尔中央空调并进行安装调试。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充合同项下部分工程款共计151320元。
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未支付原告《海尔中央空调供应及安装合同书》约定“打压调试验收后付总价的15%(519000元),剩余5%(173000元)作为质保金”的工程款692000元,及《农家乐原厨房海尔中央空调工程补充合同书》约定“主机进场前三日支付总价的20%(50440元),打压调试验收后付总价的20%(50440元)”的工程款100880元,共计792880元。
另查明,被告当庭承认对该两份合同项下的中央空调进行了部分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海尔中央空调供应及安装合同书》及《农家乐原厨房海尔中央空调工程补充合同书》,均有当事人签章确认,且尚无证据显示上述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完成海尔中央空调供应并进行安装调试,被告已使用,故应依约支付相应工程款。
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92880元,被告辩称原告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已安装的部分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原告没有提供工程设计和安装图纸及设备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且对原告供应货物有异议。针对被告提供的7张照片欲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这些照片是原告施工完毕两年有余后所拍摄,仅能显示出原告提供部分设施生锈和老化的状态,并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及空调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根据涉案两份合同的约定,在原告准备安装时,被告应根据装箱清单、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许可证和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拆箱清点,且被告对涉案工程项目具有全面管理和相关验收的责任,被告辩称并未进行有关验收,却擅自对涉案中央空调进行了部分使用,且根据现有证据,至原告起诉前被告对工程质量问题及原告供应的货物情况从未向原告提出异议,被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对其抗辩进行佐证,故被告相应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世纪中天商贸有限公司欠款792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9元,由被告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京文
人民陪审员 王变仙
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宇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