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6执1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世纪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上庄村长顺街**,营业执照注册号140100200570871。
法定代表人:秦保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家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世纪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原世纪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七十九万二千八百八十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九元,执行费一万零四百四十六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5月17日,已向被执行人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叶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太原世纪中天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太原世纪中天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范勇
审判员 贾兴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