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323民初374号
原告:拉***,住青海省泽库县。
被告:华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Q57R0K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九号公馆1号楼3**21楼13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与被告华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拉***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拉***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9.97元,减半收取计899.99元,*****负担。
审判员 宁吾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措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