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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肇庆市忠良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6民初41号 原告:***,男,199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被告:肇庆市忠良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之二。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肇庆市忠良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